元代监狱里行政的繁琐
司、县的初审
元代狱讼的程序 , 都先从司县理断 , 后视刑罚轻重 , 逐层上移覆审 , 不得越诉 。
只有官员于审理时 , 有偏徇或理断不公的情况 , 告诉者才得“别有赴诉” , “直赴上司陈告” 。 此举 , 使路、府、州、县官府 , 各有所责 。 但 , 司、县审理的时间 , 为每年的“十月一日务开 , 三月一日务停 , 首尾一百五十日 。 ”此间 , 遇有假日、年节等日期 , 依例暂停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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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县衙大堂
据胡祗遹所言:
每月先除讫刑禁假日四日 , 计二十日 。 又除讫冬节、年节……计三十七日 。 中间或遇同仕、上官下任 , ……大约又除讫十余日 。 总计五十日 。 余外断决词讼者 , 只有一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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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县衙大堂
若狱讼事涉不同户计 , 需要约会审理 , 或事据不足 , 官府需要查访补强证据 , 则易拖延诉讼时间 , 致使官府审理其他狱讼的时间 , 更为短暂 。 如胡祗遹言:
或遇两衙门约会相关 , 或干证不圆 , 或勘会不至 , 或吏人事故 , 经两吏人手 , 又虚讫十余日 , 中间止有八、九十日 , 理问辞讼 。 又以监视造作、劝农、……得问民讼 , 多不过五、六十日 。
这是因为 , 约会制度的施行 , 系因狱讼分属不同户计时 , 牵涉不同的官府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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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百年历史的元代县衙
所以 , 必须由告诉双方的官府 , 相互约会 , 共同审理、判决 。 依例 , 狱讼双方的官府 , 需约会审讯时 , 若一方三次不到 , 则由另一方迳行审决 。 此举之利 , 据张养浩(1270-1329)言:
讼有相约而问者 , 不可承一时之忿而枉加拷掠也 。 若僧道、若兵卒 , 诸不隶所部者是也 。
然而 , 官府相互约会 , 从时间、地点的选定 , 到审讯、判决确定 , 程序繁复 , 耗时甚久 。 况且 , 常有“奸吏反藉约会 , 虚调关文” , 郑介夫曾言:“凡有公讼 , 并须约会 , 或事涉三、四衙门 , 动是半年 , 虚调文移 , 不得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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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兰州鲁土司衙门旧址
为此 , 诉讼者必须久禁牢狱 , 直至约会结束 。 元代 , 不论有无约会的审讯 , 如逾时限未决 , 诉者须还禁牢狱 , 至隔年“务开”后 , 继续审决 。 此亦民讼常“动经一年、二年不决”之因 。 对此 , 胡祗遹曾言:
聪明疏通 , 公勤廉干者 , 能决几事?……倏忽之间 , 又复务停 , 所以有十年、八、九年不决之事 。
郑介夫亦言:“今小事动是半年 , 大事动是数岁 。 婚田钱债 , 有十年、十五年不决之事 。 ”
狱讼之审理、判决 , 需由所有正官 , 共同“圆坐商议词讼 , 理会公事” , 围议连署后 , 方可决遣 。 此制 , 防止“县令专制一县之事” , 立意良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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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三监狱内景
但 , 官员间意见不合时 , 常相互掣肘 , 则狱讼难决 。 胡祗遹曾言:“署员太多 , ……躭误政事 , 文案丛杂 , 前后不一 , 议论纷纭 , 是非无定” 。 这种情况 , 易造成“十羊九牧之挠” 。 如元初 , 彰德路总管王遵欲治不法工匠 , “同僚以相假藉示并容为言” , 意见不合 。 西京路总管赵桩龄 , 欲阻止朝廷采女之策 , “同列危之 , 避不连署” 。
太湖县尹李镇安 , 因治奸吏 , 得罪僚属 , 所决狱事 , “同官辄异议” , 并“共造非语 , 谮君(李镇安)于行部使者” 。 至大时 , 新建县(今江西新建)有狱不决 , 县尹王有元(1249-1312)独决 , “同官媢疾” , 以飞语中伤王氏 。
当涂县(今安徽当涂)有民驾舟溺死人 , 官府“累谳不决” 。 畅师文(1246-1317)察冤 ,
欲纵之 , 遭“吏持不可” 。 武、仁之际 , 归安县(今浙江湖州)有民犯杀人罪 , 典史徐泰亨(1269-1333)得冤欲平反 , 遭“吏持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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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具
覆审的流程
司、县断决后的狱讼 , 不分轻重 , 需呈移上司如州、府、路 , 或行省、廉访司等官府覆审、详谳无误后 , 方可执刑 。 如《元史》载:“(罪)无轻重 , 并结案上省部详谳 。 有司辄任情擅断者 , 笞五十七下 , 解职 。 ”这个程序的优点 , 在于慎刑 。 换言之 , 狱讼判决的确立 , 须经由两、三 , 甚至四次的审理无误后 , 才能定谳 , 减少违名错判的情况 。 张养浩即言:
在狱之囚 , 吏案虽成 , 犹当详谳也 。 ……须尽辟吏卒 , 和颜易气 , 开诚心以感之 。 ……如得其冤 , 立为辨白 , 不可徒拘阂吏文也 。
如中统时 , 淄莱府(今山东淄博)有死囚六人 , 狱具 。 总管刘秉恕“疑之 , 详谳得其实 , 六人赖以不死” 。 至元三十一年(1294) , 栾城县(今河北栾城)有民因“盗杀人取财”入狱 。 经真定路(今河北正定)总管姚天福覆审 , 究得实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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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狱吏和犯人塑像
元贞元年(1295) , 兰溪州民叶一、王十四 , 有美田、良宅 , 官欲夺之 , “诬以事狱” 。 州、路之审 , 不得实情 。 事闻于省 , 以“理问所推鞫之” , 方决 。 大德二年(1298) , 兴元路(今陜西汉中)属县 , 有妇毒杀夫 , 遭逮入狱 , 狱具上呈 。 总管王利用(1231?-1307?)覆审 , 平其冤情 。 庆元路推官田思温 , 凡“州、县以成案上郡” , 必“反覆详审 , 以求其冤” 。
然而 , 覆审的缺点 , 则因覆审程序的繁复 , 耗时甚久 。 常有两家争执的狱讼 , 虽于初审时狱具 , 因覆审的程序未完 , 相关人等仍需羁押于牢狱内 , 形成滞狱 。 胡祗遹曾针对覆审的耗时 , 建议“州、县可决者 , 随即批送 。 必不可决者 , 状尾批令自勾 。 ……府官五日、十日一销照 。 ”但是 , 此建议未能落实 。 这是因为 , 如有地方官员不依覆审程序 , 擅断狱讼者 , 加以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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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审讯室
所以 , 有州、县恐负罪责 , 狱事常畏事不决 , 将狱讼“妄行作疑 , 申州申府” 。 朝廷就曾指责地方“司、县官 , 多有见禁合待报重刑 , 一、二年不解本路、府、州起数 , ……有合摘断罪人 , 亦不敢擅便与决 , 是以淹禁数年 。 ”为此 , 苏天爵即言:“(罪囚)罪状昭著者 , 不得明正典刑 。 事涉疑似者 , 不敢轻易释放 , 岂惟淹延囹圄?”
如延祐五年(1318) , 利州(今河北凌源)民田长宜 , 以逼暴的手段 , 强迫收继寡嫂(田阿叚) , 遭寡嫂告官入狱 。 经州断决 , 呈大宁路(今内蒙古宁城)覆审 。 官员以为 , 虽属重罪 , 但收继已成 , “事(指收继婚)干通例” , “诚恐差池” , 不敢议拟、判决 , 转呈行省、刑部审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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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椅
面对上述情况 , 胡祗遹即言:
近年 , 奸贪官吏 , 恐负罪责 , 事事不为断决 。 至于两词屈直 , 显然明白 , 故为稽迟 。 轻则数月 , 甚则一年、二年 。 以至本官任终 , 本司吏更换数人 , 而不决断 。
苏天爵则认为 , 官吏假借覆审之名 , 舞弄作弊 , 亦为败坏狱事的主因之一 。 如至大三年(1310) , 尚书省宣使脱因不花、冉某 , 至广东宣慰司“开读诏书 , 释放罪囚” 。 然 , 二人无故坐驿一百余日 , “挟势取要 , 科歛打发钱物” , 威吓官吏 。 甚至 , 虚调文移 , 以“见问大辟囚人凌(凌震)宣慰 , 放令出禁” 。
最后 , 亦有因文移遗漏 , 疏忽覆审 , 延迟判决之例 。 如至正时 , 有嵊县(今浙江嵊州)“妇遭诱卖”与新昌县(今浙江新昌)“夏子兴遭诬服”两案 , 上呈路府覆审 , 竟因官府案牍参错 , 延迟审理 , 使狱事“岁久无验” , 难以结案 。 上述案例 , 反映官员的疏忽、不用心 , 致使狱事积延 。
参考文献:
《元典章》《紫山大全集》《元朝的狱讼管辖与约会制度》《元代的司法制度-特别关于约会制》《史潮》《三事忠告》《历代名臣奏议》《行省制度研究》《师山集》《东维子集》《秋涧先生大全集》《牧庵集》《东山存稿》《巴西集》《圭塘小稿》《金华黄先生文集》《元史》《元文类》《畏斋集》《滋溪文稿》《南台备要》《玩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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