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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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互补

以上我们讨论了单一的社会工具系统往往需要其它社会系统的帮助 , 以及整个文明社会倾向于转化为一种多元的结构 。 那么 , 这就直接产生出一个问题 , 即 , 任何一个社会工具系统 , 当有外工具系统与其并列存在时 , 或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借助于外工具系统的某些特性时 , 这会更有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还是会不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换句话说就是 , 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单一的社会结构 , 哪一个更合理 , 更有益?这个问题在人类历史上的表现形式就是 , 一些赞成行政系统的思想家 , 往往把行政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足归因于是(残存的)市场系统在那里捣乱;而另一些赞成市场系统的思想家又把市场系统所表现出的不足归因于是(多余的)行政系统在那里捣乱 , 如果“无政府”就好了 。 那么事情真的如此吗?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

我们在前面分别具体讨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第三章~第六章) , 曾指出一个社会系统要想正常运转 , 就必须遵守其自身的各种定律和法则 , 而且要遵守系统内部的“第一均衡原理” , 即 , 该社会系统中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 因此 , 只要我们弄清楚了外系统的存在会对某一社会系统自身内部的定律、法则以及其“均衡原理”产生怎样的影响 , 我们也就能大致判断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 , 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的情况 。 一个行政系统要想长期正常运转 , 就必须在第二法则(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等级权威)之间保持一种均衡 。 但我们知道 , 无论是确保实施第一法则还是确保实施第二法则 , 都是需要付出实际成本的 。 而我们又知道 , 行政系统就其自身来讲 , 在一般的非紧急的情况下 , 它是低效率的 , 也就是说 , 它负担这个成本的能力非常有限 。 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 , 行政系统往往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遵从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高物质待遇而影响第二法则;那么遵从第二法则确保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而不下降违反第一法则 。 由于政策制定者们自我保护的本能 , 在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宁愿维护第一法则而违反第二法则 。 例如古埃及文明 , 统治者为了维护第一行政法则而修建的过于巨大的金字塔 , 就使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从宏观长期来看最终严重影响了古埃及文明的正常运转 。

而我们知道 , 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 , 会有利于社会分工效率大幅度、持续地提高 , 那么 , 我们可以合理想象 , 如果在行政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市场系统 , 那么 , 行政系统的这个维护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成本实际上可以通过商业赋税而由市场系统来承担 , 从而就能确保行政第一法则和行政第二法则之间长期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

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 , 不仅有利于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保持均衡 , 而且还有利于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 我们仍以对行政系统性命攸关的赋税征收为例 。 我们知道 , 从理论上来说 , 一方面行政系统应该根据自身当时的需要灵活地征收赋税 , 需要多征就多征 , 需要少征就少征(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变);另一方面 , 行政系统还应该根据当时人民的实际生产情况可以多征就多征(丰年) , 不能多征就少征(灾年) 。 但是根据“命令必须明确”的第二行政定律 , 行政赋税的征收又必须每年有一个确定的绝对数额④ , 不能随意加征或减征 。 这就造成了一个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难以解决的矛盾 。

但如果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市场系统的话 , 行政系统就可以通过只对市场系统中居于少数的中介阶层进行按比例的征税来解决这一矛盾⑤ 。 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 , 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相对集中于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手中 , 这表现为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增长 , 从而导致按比例征收的行政系统的收入大幅增加;生产停滞了 , 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下降 , 行政系统的收入也会相应调整下降 。 即使遇到紧急情况行政系统需要额外多征收一些税收 , 提高了税收的比例 , 那么 , 直接受影响的是中介阶层 , 他们的利润率会降低(但仍有利润) , 而不会直接导致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准急剧下降 , 从而避免灾难性的社会动荡 , 也间接保障了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的大致均衡 。 或者换一个习惯性的说法 ,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这种结构性互补合作 , 就可以彻底解决行政系统老大难的“财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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