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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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因为不同的行政定律、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对立而产生的冲突之外 , 在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斗争 , 即由不同的人为规则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斗争 。 而这种斗争 , 本质上主要是由不同的规则给指挥系统内部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相互对立的利益而产生的 。
拿最常见的“共同意志”的继承规则来说 , “禅让制”显然更有利于社会中的贤达之士(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 , 而“血统继承制”(兄终弟及 , 父死子继)则更有利于最高君主的直系亲属们 。 由于不同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 必然就产生两方面的人们在选择继承规则方面的斗争 。 这种斗争较典型的莫如中国古代夏朝大禹死后的权力之争 , 最终世袭制战胜了禅让制 。 又比如 , 在古罗马文明时期 , 恺撒和(庞培指挥的)元老院军队之间的战争 , 也是一种人为行政规则之争 , 即 , 究竟应该以某个人(恺撒)的方式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 , 还是应该以少数贵族的集体会议(元老院)来代表社会的共同意志 。 当然 , 在庞培失败之后 , 元老院对胜利者恺撒的暗杀 , 依然是这种规则之争的继续 。 还有 ,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摄政的规则时 , 究竟由谁来当摄政才合理 , 就引发了周公和管、蔡之争:如按最高意志指定来说 , 则应由周公摄政 , 而如按血统亲疏的次序来推派 , 则应由管、蔡来任摄政 。 最终依然是由前最高意志来指定摄政的规则胜利 。
但需要指出的是 , 这种人为规则之争与我们上面所讲的不同定律之争、不同法则之争 , 以及不同基本规则之争有本质的不同 。 不同定律、法则、基本规则之争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导致两个定律、两个法则、两个基本规则之间的均衡、共存(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消灭另一方 , 否则自身也长久不了) 。 而人为规则之争的结果往往是一个规则完全胜利 , 得到确立 , 另一个规则彻底失败 , 被废弃 。 两种斗争的性质完全不同 , 一般来说 , 前者会对历史产生重大的、长远的影响 , 而后者一般来说不会对行政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如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 如高饶事件 , 对当时的社会 , 均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 )当然 , 历史上更多斗争是定律、法则之争与人为规则之争同时存在 , 两者交织在一起 。 例如 , 希腊时期伯里克利实行的伟大改革 , 把一切权力转移到由雅典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 , 则不仅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作用(力量)的增长 , 同时也意味着产生“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人为规则的改变 。
另外 , 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纯粹是建立在个人自身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 。 斗争的双方并不以调整定律、法则和修改规则为目的 , 而是都想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规则或新建的规则来为自己个人谋利益 。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之争或利益之争了 。 例如在罗马共和晚期 , 屋大维和马克·安东尼之间长达13年的战争中 , 争斗的双方都不反对个人独裁的规则 , 分歧只在于由谁来实行个人独裁 , 是屋大维还是安东尼 。 再比如中国民国初期的北洋军阀之间的长期混战 , 也大多属于这种性质 。 需要指出的是 , 这种个人权力或利益之争 , 对整个行政系统的进化(以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进化)并无帮助 , 而前述的定律、法则之争和基本规则之争 , 一般来说 , 都能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进化起到或大或小的积极作用 。 (详后)
最后 , 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冲突是由于行政规则本身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而产生的 。 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 , 当属当代中国体育界(行政系统)中乒乓球队内部和女子田径队(马家军)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 比如 , 一方面领导(教练)要求某些队员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让球、让跑 , 另一方面 , 荣誉与奖金又完全或者大多由实际上的冠军个人(被让球、被让跑的人)获取 。 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按道理说 , 服从了命令而让球、让跑的队员也应获得同样利益) , 并由此引发了强烈冲突 , 最后以队员不服从命令(拒绝让球、让跑)而告终 。 但一般来说 , 这种冲突相对来说是短期的 , 容易通过完善和修改规则来避免 。
另外 , 需要指出的是 , 行政系统的内部最常出现的、也是最重要的冲突 , 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那种“官民”之间的冲突 。 一般来说 , 整个行政系统的指挥机构——各层级的大小官员是等级制和上尊下卑规则的主要的、直接的受益者 , 因此他们必然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一行政法则、主张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 而行政指挥系统之外的广大被指挥者(服从命令者) , 则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二行政法则、主张实行共同富裕(至少保障生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 但我们知道 , 这两条法行政法则实际上是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的 , 不可能完全否定掉任何一个 。 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层级的大小官员经过较长期的生活实践 , 实际上对这一点也都有最起码的认识 , 因此 ,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互让一步 , 和平共处 。
也就是说 , 在基本成熟的文明社会中 , 在正常的状态下 , 行政系统内部一般不会产生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 。 但如果遇到某种危机的状况(无论危机是由人为的因素产生还是由自然灾害的因素产生) , 整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品突然大量减少 , 这就面临着一种选择 , 或者牺牲等级制以维持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的温饱 , 或者牺牲一部分下层社会成员的生命以维护等级权威秩序 。 在这种情况下 , 整个社会 , 无论是命令的发布者还是命令的执行者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 而如果此时 , 整个行政机构已经腐败 , 则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将不可避免 。 这方面的历史事实 , 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了 。 由于农民起义大多发生于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烂之际(自身已无法作出调整) , 以及广大农民的生活已降到最低点之际(无法再做出进一步牺牲) , 对立的双方妥协让步的可能性已很小 , 因此这种冲突、斗争就往往带有异常残酷的性质 , 往往血流成河 , 两败俱伤 。
与之相对照 , 在行政机构尚未腐烂的情况下 , 就会出现行政系统内部对立的双方互相调整的情况 。 例如在古代大洪水的危机时刻 , 就出现了“禹卑宫室 , 致费于沟淢”的情形 。 再如20世纪60年代初期 , 当整个中国社会由于上层人为政策的失误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而遇到严重危机时 , 由于行政机构是健康的 , 能迅速做出调整 , 缩减了1000多万的城镇人口 , 并削减了各层级官员的工资或物质待遇(毛 泽东自己不再吃肉) , 总之是做出了让步和牺牲;而广大人民也做出了让步(继续服从命令)和牺牲(千百万人丧失生命) , 从而维护了整个行政系统的生存和延续 , 并没有爆发类似历史上农民起义那样的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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