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法律为什么要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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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张有罪必有罚 。 对于犯罪的惩罚 , 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 而对于特定罪犯的赦免 , 则体现了法律的宽恕 。 孔子云:“宽以济猛 , 猛以济宽 , 政是以和” 。 在宽和猛之间 , 在罚和赦之间 , 在法律的权威与人性的慈悲之间 , 其实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
在西方 , 赦免制度在古希腊就已存在 , 后被罗马法所继承 。 作为赦免形式之一的“大赦”一词 , 在希腊语与拉丁语中的意思是“忘却” , 本意是指在更改年号等新旧时代交替之际 , 忘记、赦免过去的罪行 , 从而使得国家和个体 , 都能放下包袱 , 重新启程 。
在中国 , 自西周以来 ,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政治思想的指导下 , 赦免成为国家治理中一种普遍的司法现象 。 《易?解卦》: “象曰, 雷雨作, 解 。 君子以赦过宥罪” 。 其解释曰: “赦谓放免, 过谓误失, 宥谓宽宥, 罪谓故犯 。 过轻则赦, 罪重则宥, 皆解缓之义也 。 ” 意思是说,小的过失应当赦免 , 重大的犯罪也应用刑宽缓 。
《尚书? 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 其审克之 。 ”意思是说 , 案情若有疑问, 则应考虑赦免 。 秦统一天下后,大赦的范围前所未有地广泛 。 《史记? 秦始皇本纪》记载: “二世皇帝二年冬, 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 兵数十万, 二世大惊, 与群臣谋曰: `奈何?’ 少府章邯曰: ‘盗已至, 众强, 今发近县不及矣 。 郦山徒多, 请赦之, 授兵以击之 。 ’ 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 击破周章军而走, 遂杀章曹阳 。 ”
到了汉代 , 主张德教的儒家思想成为帝国主导 , 赦免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 在当时 , 可赦免的情形涵盖广泛:始受命、改年号、获珍禽奇兽、河水清、刻章玺、定皇后、立太子、平叛乱、开境土、遇天灾、患疾病、郊社天地、行大典礼, 都可行赦免 。
近现代以来 , 各国宪法、刑法大多都规定了赦免制度 。 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 。 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的赦免 , 这种赦免既赦罪 , 又赦刑 。 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 , 它只赦刑 , 不赦罪 。 换句话说 , 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 , 但被赦免者依旧是犯罪人员 。
在英国 , 赦免权是由英王和议会共同行使 。 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 。 同时 , 国会也可以制定专门的赦免法 , 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
在日本 , 宪法规定了恩赦制度 , 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 , 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受刑罚者 , 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 , 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 , 消灭对其之控诉的行为 。
我国1954年宪法曾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 , 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 。 后来的几部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 , 没有规定大赦 。 我国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发布特赦令 。 作为宪法的下位法 , 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对应性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 , 或者不起诉 , 或者终止审理 。
当今社会 , 在具备正当理由和遇到合适时机时 , 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 , 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 在社会治理和法律实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
一方面 , 赦免制度可以彰显人道精神 , 促进犯罪分子的悔过与回归 。 赦免制度是一种福佑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 , 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与德治、惩罚与关怀的结合 。 在受到制裁和承担一定的惩罚之后 , 对那些为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罪犯、不具有再犯罪危险的老年罪犯、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罪犯 , 予以一定程度的赦免 , 既符合人性的慈悲与宽恕 , 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与温度 。 对于国家而言 , 赦免可以彰显人道精神 , 化解社会对立 , 对于被赦免的罪犯而言 , 赦免是一种解脱和救赎 , 会让他们心怀感恩 , 自省悔过 , 回归社会 。
法治的细节︱法律为什么要宽恕?// //
特赦制度可以修正时空变迁带来的不公 , 救济法律僵化导致的不义 , 从而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 。
另一方面 , 赦免可以柔化法律的刚硬 , 实现个案正义 。 法律是刚硬的 , 只能针对普遍性现象提出一般性要求 , 无法顾及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形 , 因此 , 严格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判 , 未必一定符合实质正义 。
同时 , 在司法实践中 , 任何裁判都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 , 随着时空转化 , 这些判决可能就会展现局限和瑕疵 。 比如 , 在特定时代对于战争犯和反革命罪犯的审判 , 虽然符合当时的法律 ,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观念的更新 , 人们对于此类犯罪可能会多了谅解和同情 。 在此背景下 , 特赦制度就会发挥一种灵活的衡平功能 , 通过特赦 , 可以改变个案裁判结果 , 修正时空变迁带来的不公 , 救济法律僵化导致的不义 , 从而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 。
总之 , 赦免制度的设计 , 承载了法律的悲悯与宽恕 , 赦免制度的运用 , 体现了国家的自信与大度 。 在恰当的时机 , 对恰当的对象实施特赦 , 可以化解对立 , 减少怨恨 , 促进正义 , 实现和谐 。 当然 , 赦免意味着对法院原有生效判决的改变 , 因而务必严肃谨慎 , 赦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 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 尽量促成司法权威性与个案公正性之间的统一与兼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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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红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 法治中国 , 不在宏大的叙事 , 而在细节的雕琢 。 在“法治的细节”中 , 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 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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