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命、门当户对:清朝人真的是遵循这样的婚姻形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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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之夭夭 , 灼灼其华 , 之于子归 , 宜室宜家” , 无论是民间还是宫廷 , 婚姻的形式在内涵上大同小异 。 清朝女子的婚姻也并不复杂:父母之命 , 媒妁之言 。 于是一场婚姻 , 成就了两个家族之间的悲喜 。

清朝入关之前 , 施行早婚制 。 入关之后 , 清承明制 , 规定男子十六可婚 , 女子十四可嫁 。

《列子·汤问》有言:“男女杂游 , 不聘不媒 。 ”《诗经》里亦言:“氓之蚩蚩 , 抱布贸丝 。 匪来贸丝 , 来即我谋 。 ”可见在早期男女虽有大防 , 但婚姻之事依然有自由恋爱的存在 。 反而是清朝 , 受儒家思想影响 , 婚姻桎梏最为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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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

清朝婚姻讲究“父母之命 , 媒妁之言” , 此时社会极其维护家族势力 , 无论男女 , 其婚事一定由长辈做主 , 这是上位者赋予整个家族长辈对子女的绝对权力 。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 , 状肥丑而黑 , 力举石臼 , 择对不嫁 。 至年三十 , 父母问其故 , 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 。 ’鸿闻而聘之 。 ”清朝之前 , 男女对于婚姻还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 孟光之嫁梁鸿 , 不在乎世俗评说 , 是昔人完全自主婚姻的代表 。 但此事若是发生于清朝 , 不仅会受到社会谴责 , 被世人斥为“不通礼教”“无耻” , 甚至还会受家族族规及社会法律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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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

在清朝 , 若是男女的婚姻不经过父母之命 , 那么这段婚姻可以说是不合法的 , 并不受官府保护 。 父母族长对于子女婚姻的绝对控制权 , 由不得任何人挑衅 。

在清朝 , 家中长辈对子女婚姻之事存在矛盾的事情 , 实在是数不胜数 。

但清朝受儒家思想影响 , 以“孝”治天下 , 故而 , 男女的婚姻由亲属或族长插手干预做决定的现象 , 也时有发生 。 甚至这些亲属、族长比父母更有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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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礼

陕西吕氏婚后两年 , 生下一女 , 丈夫因病过世 。 在族规之下 , 丈夫名下所有房屋及田产全部归公 。 吕氏及家中幼女与叔伯一起生活

幼女年十三时 , 当地有一富户年四十 , 正妻过世三年 , 膝下有三男二女 。 清明时节 , 吕氏携幼女于寺庙拜神时 , 被此富户遇见 。 归家后 , 富户择一媒人上门求娶幼女为妻 。

吕氏勃然大怒 , 但因富户在当地颇有名望 , 家中田产上千 , 家中资产更是数以万计 。 由族长出面与富户在当地官府处出具婚书 , 此婚即成 。 最终十三岁幼女嫁给四旬富户为妻 , 成了五个孩子的母亲 。

这种由长辈出面 , 罔顾婚姻当事人意愿订下婚事的悲剧 , 在清朝并不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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