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有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儒家思想里有“恤刑慎杀”这一传统主张 , 反映在司法程序上就是统治者重视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 也就两汉时期的“录囚”和明清时期的“秋审” 。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 , 我们常常会看见犯人动辄押解刑场斩首 , 这种情况虽然有 , 但发生的机率并不大 。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有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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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 。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 , 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 , 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 , 有斩监侯、绞监候 , 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 按例 , 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 , 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 , 其结果要呈送皇帝审批 。

秋审的工作就是要把在押的犯人分为轻重几个等级 , 用清代的划分标准就是实、缓、矜、留四项 。 “实”为罪行属实 , 可执行死刑;“缓”为罪行较轻 , 继续监候 , 留待来年再行复核;“矜”为罪行属实 , 但情有可原者 , 可减等免死发落;“留”为独子而父母老疾无人赡养者 , 可特恩免死 。 实际上 , 真正执行死刑的只占到很少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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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秋审涉及的案件都是被判斩监候、绞监候的 , 一般都是罪情严重的犯人 。 每年的八月举行秋审 , 主要的程序有四个 , 一为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 , 先由刑部写出具体结论;二为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等在京三品以上官员进行会审 , 然后由刑部向皇帝题报;三为皇帝批示:大致确定犯人的罪行;四为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 , 以示慎重 , 最终由皇帝用朱笔勾决 , 一旦勾到 , 即行处决 。

在整个秋审过程中 , 只有勾决这一项是皇帝亲自主持的 , 这样表明封建帝王具有“生杀予夺之权” , 即皇帝掌握死刑的最终复核权 , 掌握国家最高的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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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来讲 , 秋审制度的实行也体现了“法外之仁”的思想 ,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 凡情有一线可原者即入缓决 。 清代的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法律程序中 , 保证了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控制 , 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的刑罚权力 , 限制了地方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 。

不难发现 , 清代皇帝很少发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君主随意杀人的现象 , 与其说是专制权力受到制约 , 不如说是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 , 虽然有时这些制度的执行也不免流于形式 , 甚至还会出现司法腐败的情况 。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有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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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 , 张集馨任四川按察使 , 他曾说:秋审并不难办 , 只要按规章办事便可 , 但是地方上却有很大的猫腻 , 在提交刑部的犯人名单上往往会做手脚以包庇某些犯人或逃避官员罪责 , 刑部为此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 以维护地方 , 很多人员从中渔利 。

这个例子说明 , 至少在道光年间 , 刑部与各省在秋审前已经暗中联络沟通 , 刑部将预先审定的方案提前交给各省 , 然后各省按照这个名单向皇帝题报本年的实缓名单 , 这样一来 , 也就不会因错误较多而受到皇帝的申斥 , 只不过各省要向刑部孝敬一定的费用 。 由此可见 , 秋审当中存在着很多的腐败现象 , 越是到了后期 , 这种情况越严重 , 已经失去了秋审应该发挥的作用了 。


清代“秋审”制度严格,同为死刑却有四个等级,真正斩首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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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明代著名宰相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 , 不难于立法 , 而难于法之难行 , 不难于听言 , 而难于言之必效” 。 这段话是张居正在上奏万历皇帝实行“官吏考成法”中所说的名言 , 说明了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 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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