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得益于诸多“教科书”性质的学术著作的推广 , 诸如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林剑鸣(《秦汉史》)、林甘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等名家名作 , 均持商鞅变法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说 , 几乎成为战国秦汉史研究的主导性观点 ,

在此基础上 , 经诸多“通俗说史者”不求甚解的传播 , 更在大众之中形成了压倒性的“成见” , 甚至衍生出诸多文学想象 , 比如秦对商业的“制度性歧视” 。

其实 , 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一个相当基础的问题就是 , 在《史记》、《商君书》等关于商鞅变法的第一手资料中 , 根本没有“抑商”之说 。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

至于秦对商人的“制度性歧视” , 又与大商人吕不韦在秦国政坛长期执政 , 以及秦始皇对乌氏倮、巴寡妇清的非常礼遇等事实产生抵触 , 更与《史记·货殖列传》中描述的自秦国开始关中商运的发达景象相矛盾 。

正是基于这一系列的矛盾 , 学术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论断 , 如瞿兑之(《秦汉史纂》)、何兹全(《秦汉史略》)、翦伯赞(《秦汉史》) , 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

而王子今在《秦“抑商”辨疑:从商君时代到始皇帝时代》(刊于《中国史研究》杂志2016年第3期)一文中对该问题的重新讨论 , 则是当前对秦的“抑商”、“重商”问题辨析的集合之作 。

文章梳理了两派学者的观点 , 并指出需要依据《商君书》文本 , 对商鞅变法政策设定的出发点予以关注 , 尤其是“否定事末利”并非“抑商” , 其倾向为“限商”而非“抑商” 。

另一方面 , 强调了《史记·货殖列传》中对于关中“富饶”得益于商运的景象 , 实则始自秦国 , 而吕不韦、乌氏倮、巴寡妇清在秦国的尊崇 , 实则与“秦风”相关 , 也就是说 , 秦人世风 , 绝不“歧视商人” , 反而“尊富” 。

《商君书》中 , 提出具体的“抑商”措施的 , 只有《垦令》一篇:使商无得籴 , 农无得粜 。 农无得粜 , 则窳惰之农勉疾 。 商不得籴 , 则多岁不加乐 。 多岁不加乐 , 则饥岁无裕利 。 无裕利 , 则商怯;商怯 , 则欲农 。 窳惰之农勉疾 , 商欲农 , 则草必垦矣 。 贵酒肉之价 , 重其租 , 令十倍其朴 , 然则商贾少 , 农不能喜酣奭 , 大臣不为荒饱 。 商贾少 , 则上不费粟 。 民不能喜酣奭 , 则农不慢 。 大臣不荒 , 则国事不稽 , 主无过举 。 上不费粟 , 民不慢农 , 则草必垦矣 。 废逆旅 , 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 逆旅之民无所于食 , 则必农 。 农 , 则草必垦矣 。 重关市之赋 , 则农恶商 , 商有疑惰之心 。 农恶商 , 商疑惰 , 则草必垦矣 。 以商之口数使商 , 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 , 则农逸而商劳 。 农逸 , 则良田不荒;商劳 , 则去来赍送之礼无通于百县 。 则农民不饥 , 行不饰 。 农民不饥 , 行不饰 , 则公作必疾 , 而私作不荒 , 则农事必胜 。 农事必胜 , 则草必垦矣 。

对于这五条 , 郑良树在《商鞅及其学派》一书中简单总结为:第一 , 商人不得卖粮;第二 , 提高酒肉价格;第三 , 废除旅馆经营;第四 , 加重商品销售税;第五 , 商家奴仆必须服役 。

这之中 , 第四条的翻译并不准确 , 关和市 , 实属两个税种 , 前者为“过境税” , 后者为“市场交易税” , 征收的原则不同 , 结果倒是一样 , 即交易成本提升 , 只能在销售价格上转嫁给农民 , 则使农民对商人不信任 。

不过无论如何 , 《商君书》确实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 , 虽然是与对“高爵”、“官吏”和“游士”同列 , 至少说明曾经有这么回事的理论探讨 。

不过 , 这是不是说明商鞅变法就已经施行了这些政策呢?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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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有如下记载: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 , 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 , 入人孤寡 , 徼人婦女 , 非邦之故也 。 自今以來 , 叚(假)門逆呂(旅) , 贅壻後父 , 勿令為戶 , 勿鼠(予)田宇 。 三枼(世)之後 , 欲士(仕)士(仕)之 , 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 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 , 告将军:叚(假)门逆旅 , 赘壻后父 , 或率民不作 , 不治室屋 , 寡人弗欲 , 且杀之 , 不忍其宗族昆弟 。 今遣从军 , 将军勿恤视 。 享(烹)牛食士 , 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 。 攻城用其不足 , 将军以堙豪(壕) 。 魏奔命律

这是两条被秦人沿用的魏国法律 , 一条是“魏户律” , 一条是“魏奔命律” , 颁布时间应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 , 此后被录入秦律沿用 , 也就意味着秦国律令 , 此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 所以在这之后 , 照搬了这两条“魏律” , 一直沿用到身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 , 一并带入了墓中 。

换句话说 , 相关规定 , 在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间的100年间 , 在秦律中并不存在 , 或要“轻”得多 。

“魏户律”的条文翻译过来就是 , 百姓有离开里邑居住郊野的 , 这也说明魏国的户口管理也是基于“邑”的聚落 , “邑”之外即“野” , 也就是“脱籍” , 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妇女 , 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谋求人家的女性成员 , 对应的抛弃自己的“本户”而进入他人之户 , 即“后父”、“赘婿” 。 这些行为并非国家的旧例 。

所以 , 自今以后 , “叚(假)门逆吕(旅)”和“赘婿后父” , 都要在户籍上予以惩罚 , 不允许其单独立户 , 也不授予田宅 , 子孙三代之内禁止入仕 , 直到三代之后才允许为官 , 并且还要在其户籍上标明 , “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 。

在“魏奔命律”中的条文则对上述“歧视”的理由说得很清楚 , 翻译过来就是:

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 , 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劳作 , 不修治家室的 , 寡人(魏王)实在看不上 , 要把他们都杀了 , 又顾虑他们的宗族兄弟 , 所以 , 把他们派到军前 , 将军不必怜惜他们 , 杀牛飨士的时候 , 给他们三分之一的饭吃就够了 , 不要给他们肉吃 , 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到哪里 , 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

这两条律文结合在一起看 , 有巨大的信息含量 。

先解释下 , “魏户律”中所谓的“仍孙” , 乃“七世孙” , 见《尔雅·释亲》:己之子为子 , 子之子为孙 , 孙之子为曾孙 , 曾孙之子为玄孙 , 玄孙之子为来孙 , 来孙之子为晜孙 , 晜孙之子为仍孙 , 仍孙之子为云孙 , 云孙之子为耳孙 。

也就是说 , 上述人群 , 三代内不得为吏 , 七代内必须在户籍标明为“赘婿”之后 。

由于其余几个身份 , 也是律文规定的并列主语 , 也就说 , 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 , 都是一样的待遇:1 , 不许“立户” , 不授予田宅 , 也就是说 , “立户”=“授予田宅”;2 , 三代不得入仕;3 , 七代内要在户籍内表明祖先“特殊身份” 。 4 , 战争动员后 , 即发“奔命”时 , 要入军中成为“待遇缩水”、“送死优先”的军人 。

学术界对于“赘婿后父”的指代对象 , 争论不多 , “叚(假)门逆吕(旅)”却有着诸多的解释 , 有解为“商贾、旅馆”的 , 也有解为“在旅馆借居的游民” , 还有解为“里闾外居住的游民”的 , 各种观点各有依据 。

三解个人倾向于简牍整理小组最初的解释 , 即叚(假)门=商贾之家 , 逆吕(旅)=私营旅馆 。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有没有施行“重农抑商”政策?根本没有// //

主要根据是《汉书·爰盎晁错传》的记载:错复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 , 当世急务二事 , 曰:“秦民见行 , 如往弃市 , 因以谪发之 , 名曰‘谪戍’ 。 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 , 后以尝有市籍者 , 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 , 后入闾 , 取其左 。 ”

这个格式为《汉书》照录的晁错对策原文 , 具有相当高的可信性 , 因为晁错对策的时代距离秦朝不远 , 对策的对象是汉文帝 , 不谈细节只谈原则也就罢了 , 如果关于秦朝制度的细节描述不实 , 就属于典型的自讨苦吃 。

也就是说 , 秦朝发“谪” , 第一顺位的是“有罪吏” , 紧跟着就是“赘婿”和“贾人” , 之后是本人“曾经有‘市籍’者” , 再往后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 。 这当然是秦国和秦朝对“商人”施行身份歧视的证据 , 但如果只认识到这一步 , 这书就白看了 。

“赘婿”和“贾人”作为没有违法的“良民” , 在法律地位上只比“犯法吏”高一点 , 两者的同列 , 也就意味着 , 叚(假)门=贾门=贾人的可能性极大 , 再结合《商君书·垦令》中的说法 , “废逆旅”、“商贾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 , 也在侧面印证“叚(假)门逆吕(旅)”并称的合理性 。

而综合以上信息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 , 就是《商君书》中很多议论性的篇目可能确实代表着商鞅的思想和目标 , 却不代表商鞅变法的实际内容 , 也就是说 , “说”和“做”是两码事儿 。

当然 , 像《境内》这种制度性描述 , 而非《垦令》中“如果这样做 , 则‘草必垦’”的句式 , 则更具现实意义 。

所以 , “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的条文 , 至少告诉我们 , 在商鞅变法后的100年间 , 秦国对贾人的管理 , 并没有达到如上的严苛 , 更没有达到《商君书·垦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态” 。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 , 上述律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 , 通行于秦国、秦朝 , 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着“秦制”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 , 而是不断吸收关东六国“管理创新手段”的动态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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