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012 沟口雄三 | 中国的民权思想(上)

提示您,本文原题为 -- No.1012 沟口雄三 | 中国的民权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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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权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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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口雄三 | 文

郑静 | 译


No.1012 沟口雄三 | 中国的民权思想(上)

No.1012 沟口雄三 | 中国的民权思想(上)// //

本文载于沟口雄三著《中国的公与私·公私》 , 郑静译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 第159-19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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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君权的民权

本稿的目的 , 是揣摩中国近代时期的民权思想问题 。

共和思想也好、民权思想也好 , 都是19世纪亚洲从欧洲接受的外来思想 , 这一点对于中国来说也不例外 , 但首先可以指出的是 , 它们的内容 , 绝不是从欧洲照搬来的 , 在接受过程中有不少变化 , 而这种变化是以中国前近代的思想基体为基础的 。

这里所说的前近代的思想基体 , 具体地讲 , 是指17世纪初所谓明末清初以后、且通过整个17-19世纪的清朝时期逐渐酝酿成的、可谓中国式的民权思想 。

其一是反君权的民权思想 。

说起民权 , 一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它是反君权的 。 但这里所说的反君权 , 是以最终废除皇帝制度为目的的 。 这一点和日本明治日期的民权思想相比是不同的 , 它具有独特的性格 。

同样位于东亚 , 且几乎在同一个时期接触了欧洲的近代政治思想 , 日本以建立天皇制下的立宪为目标 , 而中国却走向废除帝制、创立共和制国家 。 两条道路不同 , 如后文要阐明的 , 是由于两国前近代的社会结构和思想结构不同 , 而绝不单是由于诸如接受欧洲思想的深度不同 , 等等 。

举个简单的例子进行比较 。

福泽谕吉(1835-1901)和陈天华在介绍社会契约论时 , 各自用了公司董事和职员的关系来比喻政府与国民的关系 。 但是在这种比喻中 , 福泽说 , 职员既然认为董事是自己的代表 , 就应该服从董事的意志 。 他说:“故虽国法不正不便 , 却无理由以其不正不便为口实破之 。 ”而陈天华却认为:“总办有亏负公司的事情 , ……各股东有纠正总办司事的权力 , 如股东也听他们胡为 , 是放弃了股东的责任 , 即失去了做股东的资格 。 ”

中江兆民(1847-1901)和郑观应(1842-1921)各自以船和水来比喻天皇(皇帝)和国会(民)的关系 。 中江说:“天子如若坚固的铁舰 , 无论波涛如何汹涌 , 铁舰始终保持在其上 , 不会破损 。 ”而郑却说:“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告诫不能断绝君民间的沟通 , 并以此作为开设议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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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谕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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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华

2

陈天华把国家比喻为公司 , 是清末频频看到的比喻模式 , 这些比喻无论哪一个都主张对政府的纠正、罢免权;而郑观应的君民舟水比喻也是子《荀子》以来历史上频繁使用的 , 这些比喻无论哪一个都暗指着水覆舟 , 即百姓颠覆王朝 , 可以说都不是陈、郑独有的 。 而福泽、中江的遵守国法、将天皇绝对化 , 这是日本多数派的见解 , 这是不比再作说明的 。

一方是中国改朝换代的革命思想传统 , 另一方是日本的万世一系的天皇观 , 这种因历史不同而来的难以逾越的传统之相异是产生日中双方在政府国民观、君民观上的相异的根源 。

换言之 ,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民权不包含对天皇的叛乱权 , 而中国清末时期的民权包含对皇帝的叛乱权 , 这种差异是出自两国的历史基体的相异 。

但是 , 在这里我们不能将中国清末的民权中看到的叛乱权的渊源仅仅归结于改朝换代的革命思想 。

因为众所周知 , 改朝换代的革命不过是更换王朝 , 它并不废除王朝体制 。

也就是说 , 这里所说的叛乱权 , 并非是指过去那种改朝换代式的仅仅针对当时王朝的叛乱 , 而是指废除王朝体制本身 , 这正是清末民权的历史性特质所在 。

那么 , 上述意义上的叛乱权、反君主观 , 在中国是什么时候、又是怎样酿成的呢?

作为地方分权的民权

在这里引人注目的 , 一个是明末清初君主观的变化 , 另一个是清初以后的地方自治倾向 。

关于前者 , 因我在别的文章中提到过 , 这里只做行文所需的简述 。 简单说就是 , 旧有的那种以君主的仁德为治世原点的德治主义政治观在明末清初开始发生了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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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篇》中 , 将“民的自私自利”和“皇帝的大私”作为相矛盾的对立物描述 , 是很有名的 。 这里所谓的“自私”、“大私”的私 , 并不是利己或利己主义等与道德相关的概念 , 而是以私有为内容的观念 , 可以说 , 黄宗羲在这里是要求在政策上、制度上保障百姓的私有不受皇帝“大私”的侵犯 。 这可以从他的《破邪论》或《明夷待访录·田制》篇中的田土均等分配论中观察到 。 在《破邪论》理 , 他主张田土已不是天子的“王土” , 而是百姓自己买的“民土”;《明夷待访录》中的田土均等分配论主张解放占全田土三分之一的官田 , 均等分配给全体百姓 。

支撑着旧有的德治式君主主义的 , 是《诗经》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王土·王臣观 , 将民土一律看作皇帝的王土 , 将百姓一缕看作课税的对象 。 在这一观念中 , 皇帝在名义上应是大公无私的 。 但改革派所要求和探索的是行政体系或制度体系能够保证包括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在内的百姓的私有权 , 而不是那种名义上的“大公”的恩泽 。 例如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学校》篇中提出:将府县的学校作为地方的公议场所;学校长官即学官不要官选 , 而由地方公选;规定连府县知事等地方官吏也要以弟子之礼对待学官;府县施策有缺陷时可以经公议进行批判 , 等等 。 他的这些设想是这种民权思想探索中比较激进的例子 。

在这里 , 开始显示了一种变化:判断政治的好坏依据 , 与其说是为政者有无德性 , 毋宁说是体系的问题 , 而这种情况的结果 , 开始催生了否认君权绝对性的言论 。

举黄宗羲、顾炎武为例 。

《孟子·万章下》篇中假托介绍周代封建制而议论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为一位 , 凡五等 。 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下士一位 , 凡六等” , 主张俸禄等级也要以此为准 。 黄、顾借《孟子》的这一有关段落主张:既然公、侯、伯、子、男相互之差相等 , 天子与公、君与卿的禄位之差“非独至于天子 , 遂截然无等级也” , “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 , 而非绝世之贵”等 。

这种明末清初的政治观、君主观的变化与本章开头所说的第三点——清初以后的地方自治趋向是互为表里、相互推动的 。

清初地方自治论是假托封建论而倡导的 。 其中有名的是顾炎武的“郡县论” 。 这里的封建论基本上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 , 即要用封建制的优点弥补郡县制的缺点 , 具体的是批判地方官回避制和不久任制 。 所谓回避制 , 是地方官赴任地要回避并远离本人出生的州县;所谓不久任制 , 是知事的任期最长三年 , 最短不足半年 。 这些都是宋代以来中央权力为防止地方官吏盘踞地方而采用的施策 。 对此 , 顾炎武说 , 地方官要从当地的士人中选任 , 如果需要 , 任期也可以是终身甚至是世袭的 。 其真意当然是将集中在中央的权力分散到地方 , 并加强地方的发言权 。 从当选地方官 , 实际是选当地的名望人士当地方官 。 这相当于主张将地方政治的权限实质上交给那些明末以来在当地的发言权不断得到强化的乡绅阶层人士 , 以及作为乡绅阶层基础的有权势之地主阶层人士 。

清初以后 , 广泛出现了这种以封建之名行地方自治之实的主张 。 后来被定罪为反清叛逆者的吕留良和自认其弟子的曾静等 , 也提出同样的主张 , 以至最后雍正皇帝直接斥责他们说:“大凡叛逆之人 , 如吕留良、曾静、陆生楠之流 , 皆以宜复封建为官 , 盖此种悖乱之人 , 自知奸恶倾邪 , 不容于乡国 , 思欲效策士游说之风 。 意谓封建行 , 则此国不用 , 可去之他国 。 殊不知狂肆逆恶如陆生楠之流 , 实天下所不容也 。 ”

以“此国不用 , 可去之他国……”云云反驳封建论潮流 , 看上去似乎文不对题 。 其实 , 这是针对吕留良的下述说法而言的:“君臣以义合 , 合则为君臣 , 不合则可去 。 ……只为后世封建废为郡县 , 天下统一于君 , 遂但有进退 , 而无去就 。 嬴秦无道 , 创为尊君卑臣之礼 , 上下相隔悬绝 , 并进退亦制于君 , 而无所逃 , 而千古君臣之义 , 为之一变 。 ”这里的“但有进退 , 而无去就” , 是说官的罢免是依据君权单方面决定的 , 此外没有复活的机会 。 这是对专制皇权的批判 , 但如果说穿 , 也可以理解为主张在中央权力外可以有地方权力的位置 。 恐怕雍正皇帝也看出了这种趋向 , 即权力多元化的趋向 。 另外 , 吕留良也有对前述《孟子》那段话的评述 , 他列举孟子在那段话的后半段提到的俸禄的最低单位要与农民的年收入相当的说法 , 指出:“凡禄之制 , 皆起于农 , 则爵位之原亦起于农 。 天生民而立君师义 , 皆包举矣 。 ”即主张天子、诸侯、卿大夫存立的基础在于“农” , 但是这里的“农” , 与其说是普通农民 , 不如看作是当时乡村中那些经济实力正在上升到地主阶层 。

可以说 , 雍正皇帝之所以指名斥责吕、曾、陆等人的封建论 , 是由于他嗅出了他们的主张会自下而上地导致专制权力的崩溃 , 或者自下而上地侵蚀专制权力并在下层构筑另一个权力这种地方分权的危险性 。

也许由于雍正皇帝的这一举措 , 此后的清朝中后期再也没有出现前期那种封建论即地方自治论盛行的情况 。

的确 , 从政治论、制度论角度来看 , 清朝时期难以发现地方自治的行政系统 , 就这方面而言 , 应该说地方自治并不发达 。 例如官吏的地方公选或地方公议机关等并没有确立为行政制度 , 在这一点上 , 不能不说 , 清朝以来的封建论即地方自治论仅仅停留于议论的程度 。

那么 , 地方自治的意向是否因雍正皇帝的一声斥责就挫折或后退了呢?事实绝非如此 。

地主阶层、乡绅阶层或商人阶层等所谓地方精英的经济势力、社会势力不仅没有削弱或后退 , 反而在整个清代切切实实地得到了扩展 。

根据近年来清代社会史研究的成果 , 这些地方精英们如同完成自己分内工作般地完成了本来应由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担当的各项社会事业 。 例如开展育婴、医疗、救灾等福利事业;实施水利、修路、架桥等土木工程 , 或承担其财务;进而还承包征税、调节纠纷、维持治安及自卫等 , 代行税务、司法、警察业务等等 。 虽然执行的多少轻重因时因地而有差异 , 但与明代相比 , 他们参与基层行政事务的程度是大大加强了 。

“即或府州县没有兴利除弊之官 , 地方上有几个好乡绅也救得一半 。 ”这虽是清代前叶的说法 , 但可以认为 , 这种情况在中叶以后也没有变化 。

但是 , 如果从自治是建立对抗中央权力的另一个地方权力 , 或中央权力的分散化这样的观点来看 , 那么不得不说上面的情况与这种自治是相悖的 。 他们的各种活动 , 是应看作参与、辅助了中央权力呢 , 还是看作依附或完善了中央权力呢?也就是说 , 是获取了基层权力呢 , 还是成了中央权力的基层力量?就历史性意义来说 , 评价可以不同 , 但是客观上他们所起的作用是代行基层权力 , 因而不能不认为这不是上述意义上的自治 。

不过 , 如果不是从他们所起的作用而是从动机和动力来看 , 那么与此不同的其他看法也是可以成立的 。

从结论上来说 , 上述各项社会事业是地住出身的地方精英为稳定地主制秩序而开展的 , 即为他们自身的利益 , 自己主动出力的 , 其动机和动力出自他们自己 。 当然也有不少例子是在权力一方的推动下开始的 , 但是如果实施这些事业的经营自己没有这种动机和动力 , 事业也不可能持续 。

因此这里的“基层” , 并不是没有中央的指示或支付就会枯竭的中央依存式的基层 , 而是一种具有自生力的基层 , 即使断掉了与中央的关系也能自主存在 。

这个情况可以从19世纪后半期各地设立的公局、公所依靠地方精英运作这一事实中得到旁证 。 据四川省某地方志记载 , 公局是在太平天国兴起以后设立的 , 由于当时中央财政窘迫 , 县地方官把它委任给了士绅 。 这说明行政职责由中央顺序转嫁到地方 , 最后只好由基层承担 。 这反过来说名基层有承担其任的能力 。 而且由于这个基层不是官方机构而是士绅 , 即这里所说的地方精英层 , 它们要在嘉庆年间的白莲教之乱、咸丰年间的太平天国之乱等连绵不断的农民叛乱中保卫自己 , 就不得不承认这种负担本质上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 即这对他们来说本质上是自治的问题 。

据康有为说 , 广东省某公局管辖下有三十六个乡 , 男女百姓约五万 , 局长为士绅 。 这种所谓“局绅” , 如其所言:“局绅皆由绅举而官允许者 , 亦有不请于官者 。 有大事则凡列绅士者得预议焉 , 甚类于各国议员 。 其大局则规模章程具备 , 纯乎地方自治之制矣 。 ”实质上是地方自治机构 。 附带说一下 , 康有为所举的自治内容有:警察、户籍、土木、通信、征税、学校、殖产、振兴工商业、卫生、福利等十项 , 而这里的绝大部分是公所、公局代行的 。

在此不应忽视的是 , 由于这种地方自治不与官方对立 , 反倒加强了作为地方权力的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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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

这和清末官方扩大地方权限这一特殊情况互为表里 。 太平天国时期设立湘军的例子是一典型 。 湘军是湖南人曾国藩由朝廷特命 , 以湖南士绅为中心设立的、为湖南而建的军队 。 这一军队的军费筹集权、任免权、出兵权等全部委托给了省督抚 。

在这里我们借汪兆铭的话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咸丰以来 , 中央集权之势 , 日益衰落 , 而地方行政官之权日重 。 此实与道光以前为一变局 , 为之原因者 , 则在于太平天国一役……举一切用兵筹饷之权 , 悉委之督抚 。 ……以兵权言之 , ……各省得自练兵 , 不受兵部之绳墨 。 ……江西胡林翼为湖北巡抚 , 而分兵援安徽、援江西、援湘、援浙 。 此在康熙时 , 为越境邀功 , 当科罪 。 ……以财权言之 , 曩者户部筦 天下度支 , 至是军需浩繁 , 司农养屋 。 于是各省督抚 , 得自由筹饷 , ……于是财政之权 , 亦自中央而移于各行省 , ……唐藩镇、日本之藩阀 , 将复见于今日 。

这里说的 , 表面上看只不过是官方体制内的中央权限与地方权限的变化问题 , 但引人注目的是 , 汪兆铭对中央和地方问题的认识 , 是把这个中央权限于地方权限变化的问题作为“中央集权”于“地方分权”的问题 , 进而作为少数满族的“君主的权力”和多数汉族的“国民的权力” , 即“专制”与“民权”地问题理解的 。 汪的这种理解乍一看是牵强附会的 , 但是对于了解湘军是以地方精英的财力和社会影响力为基础而建立的人来说 , 这种理解倒是很自然的 。

就是说 , 官方所推行的地方权限的扩大 , 实质上意味着由士绅担当的地方行政的扩大 。 随着省一级地方行政的自立 , 绅也就由乡绅、局绅进而发展到了被称作“省绅”的阶层 , 形成了官与绅的省级地方分权 。 到了清末 , 在要求开设议会的舆论逼迫下 , 清朝所设置的各省咨议会 , 就是这种形势下的官、绅合议机构 , 由于它隐含着兵权 , 实质上足以为对抗中央权力的另一个权力 。

辛亥革命时 , 山东省的咨议会对清政府提出的八条中 , “宪法须注明中国为联邦政体”(第五条)、“外官制、地方税皆由本省自定 , 政府不得干涉”(第六条)、“咨议局章程即为本省宪法 , 得自由改定之”(第七条)、“本省有练兵保卫之自由”(第八条) , 这四条 , 要求行省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和军事权 , 而省事实上也已具备了提出这种要求的内部实力 。

以上 , 本节说明了中国清末的反君权 , 不单是改朝换代式的革命传统的产物 , 而是经过士绅参与地方行政、确立地方权力 , 即地方分权化趋势的产物 。

如果就民权问题进行中日比较的话 , 我们可以说:在中国 , 民权的权的具体内容就是地方自治权;而民权作为皇权的对抗物 , 是朝着使帝制中央集权制解体 , 实现分权的方向发展的 。 与此相对 , 日本的民权运动在明治维新以后 , 即新体制确立后 , 是极力强化体质内诸权力的、一种可谓跻身于体制的运动 。 而在中国 , 则是要求将既存的体制解体的、反抗体制的运动 。

本文未完

剩余部分将于下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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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 , 郑静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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