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二 )


实际上,后续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也是调查取证工作,都是在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等开展质证、申辩等调查工作,只不过,后面的步骤一般是依申请被动启动,当事人不提出的,执法人员不能也无需再进行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调查终结”指的是案件主动调查和被动调查都结束后的状态 。
当然,有时候二者在时间节点上也可以是完全重合的,比如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不予处罚的,后面的被动调查也就无需再进行,主动调查完毕,也就意味着调查终结 。
在本步骤里,一般会出现的几种不同情况: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处罚的,报批后,决定撤销立案,转到第十步结案环节 。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不予处罚的,报批后,直接转到第七步决定环节,制作并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当人进行教育 。
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正常程序进入到第四步 。
第四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告知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违法行为通知书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条件确认有效送达,未送达的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
第五步 陈述、申辩和听证陈述、申辩和听证都是当事人权利,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出现 。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拒绝 。当事人主动申请放弃的,也无需再进行 。
当事人既不提出申请,也不主动放弃的,一般经过一个期间,就认为当事人默示放弃,但期间长短行政处罚法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就目前的实际来说,以三日为期间的居多 。
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
但要注意的是,新《行政处罚法》把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间调整为了五日,新法实施后对相关法律文书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
陈述、申辩和听证等当事人权利都给予充分保障后,区分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进入第六步法制审核环节,填写案件法制审核报告,报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
不符合上述情形,无需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直接进入第七步决定环节 。
第六步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单位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出具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与案卷一起退还办案执法人员 。
为什么要把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安排在听证之后?
因为,根据“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法制审核要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 。
放在之前的任何一个步骤里,都会因为案件尚未调查终结,依据的资料不足,而无法有效地对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
比如,放在听证之前进行法制审核的话,因为听证工作未实际展开,无法对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 。
为什么要把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安排在集体讨论之前?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几种需要法制审核情形的案件,无论是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还是集体讨论决定,都必须要提供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依据,法制审核意见缺失,不得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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