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这段时间以来,在南山公众号后台留言询问什么时候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什么时候进行法制审核等程序流程的朋友较多 。
因个人时间确实有限,无法一一回复,在此先给大家道个歉 。
针对读者朋友们的提问,本文对行政处罚的流程做一个概述,让大家心里能有个大概的框架 。
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仅仅是针对一般情形下,也就是在实体、程序都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作出处罚的程序性综述,不包含所有行政处罚程序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特殊情况 。
描述出一个树干,如遇特殊情况的枝节,大家自行填补,或者具体问题单独交流 。
第一步 立案前调查及立案立案这个步骤虽然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但是实际上在新行政处罚法之前的各版本中并未做明确规定,大多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处罚行为,效仿刑事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规章中设定的 。
新的处罚法兼顾了实际中的有效经验,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立案作为普通程序的一个法定步骤 。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根据以上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时间逻辑上立案既可能在调查取证之前,也可能在调查取证之后 。
在之前有个别的行政机关,认为只有立案后才能开展调查,这样的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解,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执法实际 。
行政处罚案件来源主要有行政检查、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单位移送等 。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行政检查时,发现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就要及时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因为很多违法证据具有瞬时性的特征,不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就会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如果这个时候还要求执法人员去办理立案的审批手续,显然不符合实际,也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所以这种情况下,调查取证是先于立案开始的,立案可以在现场调查完毕返回单位后再及时报批,在时间逻辑上立案是在调查取证之后,这既符合实际,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
在其他案件来源情形下,比如投诉举报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看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如果达到了,那么就要先立案再调查,这种情况下,立案在时间逻辑上先于调查;如果达不到,就要开展初步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情况,看是否能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能达到就要及时立案,这种情况下,在时间逻辑上立案也是在调查取证之后的 。
第二步 调查取证如上文所述,我们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于立案前就已经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了 。
但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初步调查,所取证据一般来说只是达到了当事人可能受处罚的程度,很多时候都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立案后还要对案件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全面要求我们必须对当事人主体身份、案件事实、影响当事人处罚轻重的所有情况都要开展调查,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证据,对减轻、从轻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性事实收集较少 。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不仅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才符合全面的要求 。
客观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能编造、捏造、伪造等 。
公正要求我们在开展调查取证时,要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因素,同时,不能掺杂任何与案件无关的因素,比如:不能因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识,就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收集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不能因为执法人员个人对某个当事人的好恶,而刻意针对等 。
第三步 报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就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一个拟办意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在交通部下发的制式文书里面,没有相关的报批文书,授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的地方叫案件调查报告、有的地方叫案件处理意见书,形式虽然不同,但作用基本相似),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
【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案件调查结束只是指执法人员主动调查基本结束,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调查终结”并不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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