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陈峰落幕 海航控股公布重整计划( 三 )


至于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 , 每家债权人10 万元以下(含)的部分 , 由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 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 , 自有资金不足的 , 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 。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 万元;超过10 万元的部分处理如下:
(1)救助贷款 。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 , 其他部分 , 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按其他普通债权方式清偿 。
(2)其他普通债权 。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关联方清偿 。其他普通债权中 , 每家债权人 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 。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 , 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
股票抵债 。即以海航控股 A 股股票抵债 。每家债权人 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 , 抵债价格为 3.18 元/股 。
通过上述安排 , 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预计其他普通债债权中 , 每 100 元可获得:约 11.20 股海航控股 A 股股票(不足1 股的部分 , 按 1 股计算)清偿 35.61% , 另 64.38%由关联方清偿 。
第五类劣后债权的安排是 , 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 不安排债权清偿 。在《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满 3 年后 , 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 , 则劣后债权可参照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进行清偿;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 , 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
至于关于共益债务的安排 , 十一家公司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 , 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新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由十一家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
《重整计划草案》须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 , 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 , 可依规申请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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