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时期真的失期当斩吗


在秦法中 , 失期有很多种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 , 当时所记录的战国末期及秦始皇初期的“徭律”为:“御中发徵 , 乏弗行 , 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 , 谇;六日到旬 , 赀一盾;过旬 , 赀一甲 。其得(也) , 及诣 。水雨 , 除兴 。”
【秦朝时期真的失期当斩吗】译文:为朝廷征发徭役 , 如耽搁不加征发 , 应罚二甲 。迟到三天到五天 , 斥责;六天到十天 , 罚一盾;超过十天 , 罚一甲 。所征发人数已足 , 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 。降雨不能动工 , 可免除本次征发 。
上面是徭役 , 失期是要进行经济处罚的 。
而陈胜、吴广则是去戍边 , 失期按律则是“笞五十” , 不过这个惩罚也是蛮重的 , 打五十大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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